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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索与济南某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04民初5449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被告:济南某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诉被告济南某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日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