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0112民初19598号
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某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设公司)与被告济南某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济南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济南某某公司向某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395694元;2.判令济南某某公司以39569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的2倍向某某建设公司支付从2020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24年7月2日为104431.34元);3.依法裁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由济南某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15日,某某建设公司与济南某某公司签订了《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由某某建设公司为济南某某公司的彩石镇西彩石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标段)进行铝合金门窗加工制作、安装。合同对门窗型号、单价、质量、结算方式、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作出具体约定。2018年12月13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1月18日,济南某某公司认可结算金额为4291524.91元。2023年8月21日,双方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济南某某公司以青岛世茂璀璨新倾城公寓516号抵顶所欠工程款395460元,但济南某某公司并未按约履行签订抵房协议及房屋过户义务。经催告后,济南某某公司一直未予履行。某某建设公司认为,济南某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某某建设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
济南某某公司辩称,双方已就涉案项目款项达成了以房抵债协议,双方应按协议履行,某某建设公司已向济南某某公司开具了抵房款收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交换和质证,对无异议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济南某某公司为彩石镇西彩石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标段的总施工方,某某建设公司从其处承包了改造项目二标段2、4、6、7、11五栋楼的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2017年8月15日,双方签订了《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由某某建设公司为济南某某公司的彩石镇西彩石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标段)进行铝合金门窗加工制作、安装。合同对门窗型号、单价、质量、结算方式、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作出具体约定,其中结算方式为以实际供货面积进行结算,付款期限为合同签订完成后买受方向出卖方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铝合金窗框安装完成后付至合同价款的5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该门窗价款的70%,经建设单位审计完成后付至结算审定值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无息付清。双方约定超过约定日期付款,应当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应付未付款的千分之一/天,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017年10月19日至2021年12月25日期间,某某建设公司陆续向济南某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共计4204224.41元。济南某某公司以银行转账和电子商业汇票承兑的方式支付价款360万元。2023年8月21日,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1、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甲方用青岛世茂璀璨新倾城公寓(房间号516,面积43.94平方米,单价9000元/平方米,总价395460元)抵顶乙方西彩石旧村改造项目工程全部门窗工程款的欠款。2、本协议双方签订后,乙方承诺书送至甲方,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后的2个月内审核完毕结算,并进行财务对账,双方金额核对无误后,乙方给甲方所属分公司涉及项目西彩石旧村改造项目办理财务手续(如抵顶款项未达到抵顶房产的总价,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差额);上述本条约定甲方需要办理的各项手续于2023年10月21日前全部办理完成,若甲方办理未完成的,甲方认可西彩石门窗结算金额为4291524.91元。3、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的2.5个月内签订完正式的抵房协议书,在2024年4月1日前甲方负责给乙方办理完成本协议抵顶房产的网签、正式房产销售合同、更名、产权证书等一切相关手续。若上述相关手续未能办理完成的或甲方其他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办理的,甲方在乙方提出异议后,三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西彩石门窗项目工程欠款,正式抵房协议作废……2023年10月21日,某某建设公司开具了收款收据,载明:济南市历城区彩石镇项目工程款,青岛世茂璀璨新倾城房产手续办理完成后,收据生效清账,人民币387493.41元。
某某建设公司提交结算书往来邮件、短信记录、济南市历城区融媒体中心发布的文章等证据,拟证实涉案项目已施工完毕且双方已结算完毕。济南某某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称协议所涉房屋是债务人抵顶给济南某某公司的,债务人尚没有办证,所以无法给某某建设公司办证。
另查明,某某建设公司为本案支出保全费3020元,保全保险费650元。
本院认为,某某建设公司与济南某某公司签订的《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协议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某某建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济南某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济南某某公司辩称双方已就欠付款项签订《协议书》,某某建设公司已开具收款收据,双方应按协议履行,但根据《协议书》的约定,济南某某公司应在2024年4月1日前办理完毕一切手续,否则济南某某公司应在某某建设公司提出异议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欠款。现济南某某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手续,且不具备交付条件,故某某建设公司要求济南某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酌定自某某建设公司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2024年9月13日起至济南某某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济南某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欠款395694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95694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1元、保全费3020元、保全保险费650元,均由济南某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