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04民初8819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告:济南某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济南某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计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