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04民初6591号
原告:***,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济南某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济南某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5日立案。2024年8月7日,原告***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释明撤诉后的诉讼风险后,其坚持自愿撤诉。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