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南某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04民初6591号 原告:***,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济南某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济南某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5日立案。2024年8月7日,原告***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释明撤诉后的诉讼风险后,其坚持自愿撤诉。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