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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82民初336号
原告***,男,1978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代理人***,如皋市白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厍路398号8幢一层东侧及二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