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7民初8390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数码影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数码影像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被告于2018年9月18日申请撤回对原告的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均向本院申请撤回各自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数码影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合计诉讼费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付),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数码影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付)。
审判员 徐 霖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