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38845号
原告:深圳市瑞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坪地街道四方埔牛眠岭工业区5418号(原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86485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厍路398号8幢一层东侧及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79177269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瑞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瑞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瑞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9元,由原告深圳市瑞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