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江南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省江南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1103民初193号之一号
原告:***,女,汉族,1981年12月5日生,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现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饶市广丰区洋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金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江南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桐畈镇政府大院。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江西省江南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双方要求庭外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