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兴城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通洲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西兴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121民初2577号
原告:江西通洲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工业走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4608262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兴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西山居西山小区C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06973338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通洲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兴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江西通洲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通洲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通洲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6元,减半收取计2,183元,由原告江西通洲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