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赣1104执283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赣1104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4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1557852.8元及利息,案件保全费5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7978.52元,合计人民币1580831.3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80831.32元及利息或提取等额收入;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