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825民初1513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庆洪,1953年9月10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与原告系堂兄弟关系。
被告:江西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经济开发区F-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0697458793。
法定代表人:吴信锋,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勇,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江西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中途退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庆洪,被告江西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水库中2019年鱼业损失产值58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0日被告江西
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永丰县石马-上溪公路(石马段)后,被告派施工人员在工地监督管理。因为该公路原老公路沿永丰县原告承包的高虎脑水库直达上溪乡政府所在地,靠石马行政辖区内的公路承揽改造扩宽修筑工程由被告公司中标承揽施工,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将挖宽扩路的泥土全部向原告承包的高虎脑水库边堆填,由于挖掘的黄土堆填在水库里和水库边上造成水土流失,泥土将整个水库中的水污染成黄色的泥水,导致水库中的水受到严重的污染。该水库的水被泥土污染整个一年,造成原告810亩水库的养鱼严重减产,由每年捕捞的鱼产量11万斤左右。往年的鱼儿捕捞上来有5-7斤一条,而去年捕捞上来的鱼儿只有2-3斤左右一条。按照永丰水库水产品养殖平均每亩产232公斤,原告承包的水库面积810亩,原告承包的水库每年产鱼11万斤左右,而2019年捕鱼20000斤,该水库减产90000斤,每斤鱼6.5元,故原告2019年减产亏损585000元,对该损失应由被告全部赔偿,经多次找发包方和承包方施工人员协商无果。
被告江西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答辩人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施工,没有任何的过错,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本工程已完工验收,经五方人员和各种仪器到现场验收,合格,没有任何地方违背图纸施工的,有五方签字的交工验收证书为证,同时其行为与原告所称的损失也不具有任何关联性,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原告的损失没有任何的证据:1、2018年10月10日答辩人(承包方)与永丰县石马镇人民政府(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答辩人对石马至上溪公路升级改造(石马段)工程进行施工,工期自2018年10
月10日开始,后由于工程项目的林地征用审批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原因,工程延误工期177天,工程在2019年4月5日正式开工,一直到工程施工完毕,在施工过程中,答辩人完全按照正常的图纸进行施工,从哪里取土、土方堆填在何处等完全是根据图纸进行的,且在2021年1月该工程经验收合格,答辩人自始至终没有任何的违法行为,主观上也没有任何的过错,如果有违法不可能验收合格,如果取土、土方堆填等未按照要求施工同样无法验收合格,也就是说答辩人在施工过程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2、原告诉状中所称的鱼产量减少与答辩人的施工行为不具有关联性。答辩人的施工行为并未造成水质污染,水颜色发生变化的原因在于下雨天气,周边的水流入水库导致水变浑浊,所以叫涨洪水。这属于正常的自然现象,家里面的池塘在连续下雨的天气同样会变浑浊,况且水库中的水颜色发生变化并不导致鱼量减产。从2013年开始所有水库养殖水产实行人放天养,不允许任何的水库承包人员在水库中投放饲料、化肥等鱼食,因为缺乏足够的食物,这才是鱼量减产的原因。水库中本身有多少鱼并不清楚,如果本身水库中就未投放足够的鱼,捕捞时鱼产量较少也应当是正常的现象。即使原告在水库中投放了鱼苗,鱼苗未成活或者雨季水库水量过多导致鱼顺水游走等等很多原因,都是导致鱼产量减少的原因;3、原告诉状中所称的损失没有任何的客观事实依据,原告的损失全部是原告自行估算出来的,没有任何的证据证实属于客观事实,法律讲究的是以事实为依据,连事实都没有,其损失金额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恳请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
2013年6月28日,原告***与永丰县高虎脑水库管理所签订“高虎脑水库渔业养殖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甲方(永丰县高虎脑水库管理所)将高虎脑水库水面渔业养殖采用出租方式租赁给乙方(***)经营。承租时间共计6年6个月,自2013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租赁期内乙方每年投放鱼苗时,须报请甲方到投放现场验证鱼苗的规格、种类、数量,经双方签字后留一份到水库管理所备案,否则视为乙方没有投放;乙方必须按照吉发2013(01)和赣府厅字(2013)94号文件要求,实行生态健康养殖(人放天养的自然养殖方式),乙方不得进行网箱养殖,不得有投放人畜粪便、药品、药渣、饲料、化肥等其他一切对水质有污染的行为……。2015年11月25日,原告***与永丰县高虎脑水库管理所又签订“高虎脑水库渔业养殖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将原合同“承租时间共计6年6个月,自2013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修改为“承租时间共计7年6个月,自2013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在水库渔业养殖,原告诉称系被告施工的过程中将挖宽扩路的泥土全部向原告承包的高虎脑水库边堆填,导致水库中的水受到严重污染,2019年鱼产量才2万斤,故诉至法院。
另查明,2018年10月10日,被告江西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永丰石马至上溪公路升级改造工程项目,该工程于2021年1月6日验收合格。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其承包的高虎脑水库渔业养殖,2019年鱼产量锐减
是由于被告中标的工程施工导致水库被污染的,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水库中鱼业损失产值585000元,但原告在庭审当中未提供被告工程施工与鱼量锐减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水库中鱼业的实际损失有何依据,且原告当庭表示放弃对永丰县高虎脑水库水质被污染对放养的鱼生长死亡有无因果关系的司法评估,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6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8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少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帅 佳
书 记 员 钟佳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