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启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饶市广丰区少阳乡人民政府、江西启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3民初1354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5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明,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盛波,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广丰区少阳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少阳乡当地。
法定代表人:刘卿,该乡乡长。
被告:江西启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陈营镇万泉东路长林园景苑A幢4单元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051640497J。
法定代表人:彭爱萍,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饶市广丰区少阳乡人民政府、江西启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志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俞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