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3民初5267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1日生,汉族,江西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告:江西启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陈营镇万泉东路长林园景苑A幢4单元2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051640497J。
法定代表人:彭爱萍,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启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九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2元,减半收取12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行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纪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