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名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廖某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103民初1305号 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8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