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26民初988号
原告:安远县天盛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远县欣山镇迎宾馆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微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名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石谢居三里亭安置区南侧。
法定代表人:余丽香,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家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现住安远县,联系。
原告安远县天盛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名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安远县天盛水电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远县天盛水电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夏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曾军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