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21执恢116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
法定代表人:荣堤先,经理。
被执行人:岳阳县龙城汽车修配总厂。
法定代表人李伏泉,厂长。
被执行人:李伏泉,男,196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男,1949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岳阳县。
被执行人:李迪平,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住益阳市资阳区。
被执行人:彭放明,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湘阴县。
被执行人:邱志辉,男,1959年5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住沅江市。
被执行人:陈菊生,男,194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
被执行人:聂松林,男,194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住沅江市。
申请执行人岳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县龙城汽车修配总厂、李伏泉、***、李迪平、彭放明、邱志辉、陈菊生、聂松林建设工程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1995年8月10日作出的(1995)岳荣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岳阳县龙城汽车修配总厂、李伏泉、***、李迪平、彭放明、邱志辉、陈菊生、聂松林、胡敏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岳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
2021年6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岳阳县龙城汽车修配总厂、李伏泉、***、李迪平、彭放明、邱志辉、陈菊生、聂松林邮寄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和传票。于2021年6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有少许银行存款,已冻结,已扣划了105882.10元,待征收费用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无证券及工商登记信息,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因未能实际扣押,暂不宜处置。于2021年6月15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纳情况,同日向岳阳市人寿保险公司岳阳县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经向有关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11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伏泉、***、李迪平、彭放明、邱志辉、陈菊生、聂松林发布了失信决定,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财产线索提供。并告知其本案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1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60000元,已执行到位105882.10元,剩余部分暂未执行到位。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荣 幸
审判员 陈雄文
审判员 汤满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陶珍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