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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某某公司与浙江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82民初7826号 原告:台州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某,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某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0日立案。台州某某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台州某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0元,减半收取计1635元,由台州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