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82民初7826号
原告:台州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某,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某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0日立案。台州某某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台州某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0元,减半收取计1635元,由台州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