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德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门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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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2民初3695号
原告:浙江德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道感堂村。
法定代表人:孙仁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雅斓,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慧琴,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三门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上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钟丹清。
原告浙江德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德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德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5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德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欣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周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