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04执保381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固兴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书琴。
被申请人:三门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三门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固兴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三门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门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04财保22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陕西固兴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三门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门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名下价值5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三门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名下XX银行账户XX,应冻结550000元,已冻结2175.89元,冻结期限为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12月25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财保22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自我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
执行长巩杰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