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三门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22民特547号
申请人:**,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雪富,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三门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润街道上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女,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申请人三门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0年7月27日经三门县诉调联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申请人三门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工程款306365元。此款由申请人三门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按期汇入申请人**开户在中国工商银行温岭箬横支行账号为62×××88的账户内。限于2020年8月28日前支付156365元;限于2020年9月28日前支付150000元。
二、申请人**自愿放弃对申请人三门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其余部分的申请请求。
三、若申请人三门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款项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人**可自逾期之日起要求申请人三门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就工程款306365元的余款部分提前一并履行,并可要求申请人三门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支付利息,利息以306365元的余款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8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分段计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三门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于2020年7月27日经三门县诉调联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0]三诉调第Y294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依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就余款部分提前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