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悦友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悦友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同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8民初6428号之二
原告:杭州悦友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596645968B),住所地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8号2幢31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同祺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41958962L),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2幢2802室。
法定代表人:章再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悦友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同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悦友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悦友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悦友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16元,减半收取230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25元,由原告杭州悦友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