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69号之一
原告:杭州悦友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8号2幢313室(上城科技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张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文盛、刘东鑫,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178号7号楼130室。
法定代表人:郭献忠。
原告杭州悦友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2020年2月21日,原告杭州悦友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悦友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悦友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030元,共计4945元。由原告杭州悦友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小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