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容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容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群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31民初98号 原告:***,男,1958年7月28日出生,彝族,村民,住四川省昭觉县。 被告:四川容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长安路36号长安花园一区7幢8楼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群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西郊乡尤家屯村6组18幢1单元1楼1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容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群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7.00元,减半收取1458.50元,由原告***负担。因原告***家庭经济困难,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