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31民初130号
原告:甲拉拉者,男,1958年7月28日出生,彝族,村民,住四川省昭觉县。
被告:四川容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长安路36号长安花园一区7幢8楼1号。
法定代表人:熊殿举。
被告:四川群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11层31号。
法定代表人:陈前。
被告:***,男,195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昭觉县。
原告甲拉拉者与被告四川容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群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甲拉拉者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甲拉拉者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拉拉者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7.00元,减半收取1458.50元,由原告甲拉拉者负担。因原告甲拉拉者家庭经济困难,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长****
审判员孙正华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