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建安装有限公司

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与中外建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5民初49013号
原告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野路伸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外建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唐陆路XXX弄XXX号XXX层。本院受理原告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外建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