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九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省九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521民初4693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四川省九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新希望大道双九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九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