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九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某某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永丰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1栋九层44号。
法定代表人:张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永丰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金龙新区金鱼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王沁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139号1单元24层6号。
被执行人:**,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观水路85号附4号。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9)黔05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四川省***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永丰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贵州永丰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方县顺德街道办事处金鱼村不动产权证号为黔(2019)大方县不动产权第0001693号、面积为34270.7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侯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泽云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