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宇鑫建设有限公司

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温州宇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27民初3979号
原告: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076236896C,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马站镇沿浦社区原马站盐场C17.C16地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温州宇鑫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5717111133,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新城金都花园3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宇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3元,减半收取计1301.5元,由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