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和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潍坊和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潍坊某某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273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和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419号清宁花园3号沿街楼60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5608号金江大厦1号楼90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曹县古营集镇前王楼行政村前***54号。 被申请人:***,男,1987年1月2日生,汉族,住******镇**行政村**村54号。 被申请人:**省,男,197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长宁街西华昌小区11-4-302。 潍坊和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潍坊***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2022)鲁0791民初2737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此冻结被申请人潍坊***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省银行存款6384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和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省名下银行存款638400元的冻结或者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