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保15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州东阳盐业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328424587U。住所地青州市天虹花园B区东沿街36号。法定代表人刘永娟,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和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8829689XM。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419号清宁花园3号沿街楼6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青州东阳盐业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和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青州东阳盐业经贸有限公司解除潍坊和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37********21账户的查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1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潍坊和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37********21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