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2财保607号
申请人:江苏金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汉源大道西绿地商务城商务办公楼1-1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久隆凤凰城山水苑V43A-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金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江苏金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价值100000元。申请人江苏金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解决前,申请人江苏金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对被申请人***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价值1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栋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