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金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219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保全人:江苏金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汉源大道西绿地商务城商务办公楼1-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39570765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申请保全人***诉被保全人江苏金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2023)鲁1502民初153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经移送,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江苏金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路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