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219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保全人:江苏金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汉源大道西绿地商务城商务办公楼1-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39570765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申请保全人***诉被保全人江苏金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2023)鲁1502民初153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经移送,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江苏金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路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