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虎跃舞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虎跃舞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澳特美文体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1民初4763号之一
原告:上海虎跃舞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农镇亭枫公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4492055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澳特美文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渚北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9156314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虎跃舞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澳特美文体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虎跃舞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宁波澳特美文体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虎跃舞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666元,合计691元,由原告上海虎跃舞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