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002执7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虎跃舞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农镇亭枫公路275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琼海海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元亨街(教育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上海宝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民科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虎跃舞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琼海海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宝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琼海市人民法院(2023)琼9002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一、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1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4年1月21日起以35.9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5年1月20日;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1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51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应缴交案件受理费8900元;三、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75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遂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金融理财、财付通、支付宝帐户余额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琼海海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201574元,被执行人上海宝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19170元,合计220744元。本院已将上述220744元中的16400元划拨至海南省财政厅账户,用于缴纳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将上述220744中的204344元划拨至申请执行人上海虎跃舞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用于支付本案的案款。上海虎跃舞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琼海海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达成如下协议:琼海海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向上海虎跃舞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上海虎跃舞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放弃要求被执行人琼海海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申请执行人上海虎跃舞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与被执行人琼海海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的债权债务已结清。2.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3.依法对被执行人琼海海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上海宝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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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核:***
撰稿:***
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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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9日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