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虎跃舞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虎跃舞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新安县广播电视台、新安县财政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豫0323民初2824号
原告上海虎跃舞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安县广播电视台、新安县财政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虎跃舞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被告新安县广播电视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南,被告新安县财政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玉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从通过新安县财政局国库直接支付专用账户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来看,本案所涉工程全部或部分使用了国有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案所涉工程属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新安县政府采购中心于2006年6月16日制作的中标通知书,对新安县广播电视局和原告具有法律效力。但新安县广播电视局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书》约定合同总金额为115万元,与中标通知书不一致,本院认为应当以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金额111.4万元来确定本案合同总金额。在本案中,新安县广播电视局变更为新安县广播电视台后,应由新安县广播电视台承继新安县广播电视局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原告和被告广播电视台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已按约定履行完毕义务,被告新安县广播电视台未按约定全部履行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新安县广播电视台支付工程尾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新安县财政局并非本案所涉合同的当事人,其向原告支付款项,系其履行有关结算职责,对被告新安县广播电视台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新安县财政局承担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问题。1、在原告与被告新安县广播电视台签订的合同尚处于履行状态的情况下,被告新安县广播电视台将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诉讼时效独立于双方合同的诉讼时效之外,无法律依据。故对被告新安县广播电视台关于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新安县广播电视台,对逾期付款约定了违约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新安县广播电视台关于原告在起诉前一直未主张过违约金而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辩称,因与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2、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原告和新安县广播电视局约定以工程总价的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虽然该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从合同的履行情况来看,截止2007年3月3日,被告新安县广播电视台应付原告工程款1058309元,实际已支付50万元。一方面,如再以工程总价款为基数计算违约金,对被告新安县广播电视台来说,略失公平;另一方面,从违约金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惩戒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来看,对已支付的工程款再计算违约金,与设定违约金制度的目的也不相符。结合本案案情,本院认为可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照每天万分之三计算为宜。3、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期限。被告新安县广播电视台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在被告新安县广播电视台违约后,原告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原告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原告在被告新安县广播电视台违约长达十二年之久后才主张违约金,对其损失的扩大亦有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现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新安县广播电视台违约对其造成的损失,其主张的违约金高达1505580元,已超过了被告新安县广播电视台依约履行合同时,其所能获利的利益。因此,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期限,可结合当时法律对诉讼时效期限的规定,按计算2年为宜,从而可引导当事人及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综上所述,本案违约金以截止2007年9月3日未付的工程款558300元(111.4万元X95%-5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2年,为120592.8元。因原告自认被告新安县广播电视台已支付107万元,故本案所涉工程尾款为44000元(111.4万元-107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16日,新安县政府采购中心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内容为:“贵方对‘广电中心演播厅灯光工程项目’的投标,公开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定,贵公司中标(3-6标段)。中标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壹万肆仟元整。请根据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于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前到最终用户处办理商务合同等事宜”。2006年9月16日,新安县广播电视局(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合同书》一份,内容为:“一、工程名称,新安广电中心演播厅灯光工程。……四、合同价款: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伍万元整。……七、保修:乙方负责所供设备质保期贰年,质保金为决算价5%。……八、工程款的支付:1、工程款决算价按合同价加签证计算。2、设备到达现场验收合格后三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40%。3、工程施工全部验收合格后付工程全额的30%,自验收合格算起六个月内甲方再支付给乙方工程全额的25%。工程全额的5%待工程质保期满壹星期内付清。……十三、违约责任:……2、乙方如不能按期完工,按工程总价的每天万分之三付给甲方违约金。3、甲方如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时付款,按工程总价的每天万分之三付给乙方违约金。……”在上述《合同书》发包人新安县广播电视局处加盖有“新安县广播电视局基建科”的印章,在上述《合同书》承包商上海虎跃舞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处加盖有“上海虎跃舞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印章。2007年3月3日,新安县广播电视局与原告就本案所涉工程进行了验收,验收结论为“符合设计要求”。在该《工程质量验收》上的建设单位处加盖有“新安县广播电视局基建科”的印章。原告自认:新安县广播电视局分别于2007年2月12日、6月29日支付给原告款46万元、4万元;被告新安县财政局分别通过新安县财政局国库直接支付专用账户分别于2008年1月29日、2010年2月9日、2011年1月27日、2011年5月10日、2012年1月20日、2013年3月12日、2014年1月29日、2015年2月15日向原告汇款10万元、10万元、10万元、2万元、10万元、10万元、3万元、2万元。上述款项共计107万元。原告分别于2016年11月25日、2018年4月9日以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新安县广播电视局催要工程款。2019年8月6日,原告以《律师函》的形式向新安县广播电视局主张工程尾款及违约金。在催款无果的情况下,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另查明,新安县广播电视局变更为新安县广播电视台。
一、限被告新安县广播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虎跃舞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44000元、违约金120592.8元,共计164592.8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虎跃舞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3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新安县广播电视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红魁
书记员  韩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