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虎跃舞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虎跃舞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琼海海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宝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琼9002民初3595号之一
原告上海虎跃舞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琼海海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宝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虎跃舞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81元,减半收取5140.5元由原告上海虎跃舞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上海虎跃舞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10181,应退还5040.5元。
审 判 长冯清艳 审 判 员黎文畅 人民陪审员 李 喜
书 记 员 陈冬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