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5667号
原告:上海虎跃舞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玲、朱伟,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电脑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经营者:凌红伟。
原告上海虎跃舞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电脑经营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11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虎跃舞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余玲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洪 灿
书 记 员 张瑞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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