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7民初3091号
原告:北京隆兴顺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北京隆兴顺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益动未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隆兴顺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益动未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隆兴顺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天津益动未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隆兴顺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现有施工项目整改施工款76850.62元,计算方式为241930.37元-(截至现在扣除质保金应支付的全部款项627539.75元-截至现在已经支付的款项462460);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192706.44元,计算方式为642354.8元×30%;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围网安装款386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10月底签署《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2020年平谷区体育设施建设项目—第四标段”项目材料,由被告进行设备及硅PU的施工。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定金222460元,在之后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多次找到原告希望多付部分款项,为项目进展顺利,原告又分三次向被告支付工程款200000元。被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多次拖延工期,截止到今日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工交付。项目甲方北京市平谷区体育局向原告发送监理报告认定硅PU厚度不合格要求限期整改,原告向被告发送《告知书》及《通知函》,要求被告整改施工,但被告表示工程已经完工,不再进行施工,并要求我方付款。为保证工程质量及进度,原告于2021年4月24日向被告发送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函》,通知被告解除合同。现针对于该项目原告需要自行进行委托第三方再次整改施工,被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故诉至法院。
被告天津益动未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辩称:一、我们没有违约,而且积极的在推进合同的进行。双方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真正签订日期是2020年11月21日,合同约定在收到定金后7日内将器材送到场地,11月25日前施工完毕,而原告汇定金日期是11月16日,在9日期限内不可能施工完毕,而且在合同推进过程中材料标号还进行了变更。我们是在有效期限内进行施工的,我们完全履行了合同。二、合同涉及两个部分,一个是器材方面,没问题;另一个是硅PU方面,我们在施工前跟原告明确表示铺设沥青会有一个返油期,天气温度低不能施工,会造成硅PU起包、厚度不够等问题,实际2020年11月1日时北京气温已经到了零度,但原告经理***明确表示因施工和天气造成的硅PU起包、厚度不够的问题,我们一概不负责,且给我们写了一个证明,在原告强行要求继续干的情况下,我们继续施工完毕。施工完毕后,我们找了监理去现场,当时的硅PU没有问题。三、其他标段应先施工器材再地胶,原告让我们先施工地胶再器材,导致我们工人进场3天还没能围网安装。跟原告协商后我们撤场,之后由原告自行找人进行围网安装,原告主张的围网安装款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平谷区体育设施建设项目-第四标段经北京市平谷区体育局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原告为中标人。2020年9月30日,北京市平谷区体育局(发包方)与原告(承包方)签订《2020年平谷区体育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书(第四标段)》。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2109547.1元。交付方式为现场交付,即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交竣工手续。工程工期为31日历天,日期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合同还约定了付款条件、质量保证等其他条款。
随后,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就甲方的2020年平谷区体育设施建设项目—第四标段项目购买材料事宜,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标的物税率13%,由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器材,1.篮球场围网1588平方米,含税单价65元,含税总价103220元,包括围网立柱预埋件及基础安装(甲方负责提供砂子、水泥)。2.配重型篮球架2只,含税单价2250元,含税总价4500元。3.乒乓球桌40台,含税单价1000元,含税总价40000元。4.羽毛球柱abs2副,含税单价400元,含税总价800元。器材小计148520元。硅PU,9毫米厚硅PU面层4115.29平方米,含税单价120元,含税总价493834.8元,9毫米厚硅PU塑胶面层,所有划线都是50宽,均为白色线,硅PU小计493834.8元。器材与硅PU合计642354.8元。第二条:质量要求,乙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材料的技术要求和国家(行业)的相关质量标准执行,确保所供材料的质量。第三条:交货时间,(1)体育器材:乙方收到定金后一周内;交货地点按甲方要求。(2)9毫米厚硅PU面层:施工全部完成时间为2020年11月25日。因乙方原因未能按照合同日期交竣工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交竣工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照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30日仍不能交竣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签约合同价款的30%比例支付违约金,造成发包方损失的还应当予以赔偿。因甲方原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影响施工进度,施工期限将顺延。场地原基础存在损坏、翻砂、下陷等质量缺陷,引起的本合同后续施工质量问题与乙方无关,乙方无需承担质量责任。第七条:付款方式,(1)体育器材:A.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体育器材定金,定金为合同金额器材小计金额的50%,即74260元;B.乙方收到定金后备货,标的物到达现场时,甲方向乙方支付体育器材进度款,进度款为体育器材小计金额的40%,即59408元;C.乙方收到进度款后,开始安装器材,器材安装完毕时,甲方向乙方支付体育器材尾款,尾款为体育器材小计金额的10%,即14852元。(2)9毫米厚硅PU面层:A.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硅PU定金,金额为合同硅PU小计的30%,即148150.44元;B.乙方收到定金后开始备料,标的物到达现场时,乙方开始施工;C.乙方施工完成1000平方米经监理验收合格时,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次进度款120000元(此时乙方未完工3115.29平方米,甲方未付款225684.36元);D.乙方施工完成2000平方米经监理验收合格时,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次进度款120000元(此时乙方未完工2115.29平方米,甲方未付款105684.36元);E.乙方施工完成4115.29平方米经监理验收合格时,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三次进度款90869.32元。F.甲方未支付的剩余款项14815.04元,做为硅PU工程的质保金,甲方在完工后一年内将质保金支付给乙方。第八条:验收标准,器材按说明书技术指标或出厂标准为验收指标,9毫米厚硅PU以国家现行规范、图纸要求为验收标准。第九条:乙方对标的物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为乙方对所售产品保修一年,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24小时内答复。终身售后。不包含低值易耗品、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所造成损坏。有特别备注项按特别备注项的要求处理。第十条:甲乙双方责任,乙方的违约责任为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2.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按接货时间付款。甲方的违约责任为1.甲方不得中途退货;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付款;3.产品无质量问题,甲方不得拒绝接货或退换货。
施工期间,被告未施工安装围网,原告另找他人完成。双方均认可,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已给付被告价款462460元,经本院核算,原告尚欠被告价款179894.8元,其中预留质保金14815.04元。
2021年4月2日,项目监理机构因监理预验收发现质量问题,向北京隆兴顺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标段发出《监理通知》(编号:001),内容:1.围网固定材料及规格与图纸不符(图纸为,外层墨绿色塑料表层1.5毫米厚40扁钢φ6螺丝固定与网柱上,现场是2公分左右压条);2.硅PU地面原材料进场未做复试检测,硅PU塑胶面层厚度不达标;3.灯具复试报告未做。2021年4月1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告知书》,告知被告天津益动未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接的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平谷区体育设施建设项目-第三标段、北京隆兴顺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标段、北京天宇博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五标段,9毫米厚硅PU面层因施工厚度不够无法完成验收工作(后附三个标段监理通知)。现请你公司于2日内出具每块场地厚度合格证材料。2021年4月21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出《通知函》,通知被告天津益动未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接的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平谷区体育设施建设项目-第三标段、北京隆兴顺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标段、北京天宇博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五标段,9毫米厚硅PU面层因施工厚度不够无法完成验收工作。在签订合同后施工过程中三家单位多次催促天津益动未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施工,均以人员马上到场工程全面铺开为借口,延误工期,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9毫米厚硅PU厚度不够。截止2021年4月20日仍无法完成交竣工工作。现北京隆兴顺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平谷区体育设施建设项目-第四标段)依据合同条款与天津益动未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解除产品销售合同。2021年5月6日,项目监理机构对001号《监理通知》的整改事宜,向北京隆兴顺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标段发出《监理通知》(编号:002),内容:1.硅PU地面原材料进场未做复试检测,硅PU塑胶面层厚度不达标;针对前述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对未做检测的项目进行复试检测,另外其硅PU塑胶面层厚度要求达到设计标准。2.要求施工单位在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整改。2021年5月6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2021年5月21日,原告(甲方)与三河市鸿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2020年平谷区体育设施建设项目第四标段硅PU场地整改。工程承包范围为硅PU工程,厚度5毫米,面积4115.29平方米(面积为暂定,最终以实际测量为准),单价每平方米115元,总价473258.35元,备注符合国标检测标准。工程时间自2021年5月21日至2021年5月31日,合同总天数11天。合同价款473258.35元。该工程进行了整改施工。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申请对北京市平谷区体育设施四标段硅PU整改后的工程、现场围网安装费(人工、辅料)进行造价鉴定。本院委托北京华建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1年7月29日,鉴定机构出具造价鉴定意见书(华建审鉴字2021第193号),鉴定结果为:1.原告主张金额511858.35元。2.被告主张金额246917.40元。3.鉴定金额241930.37元(2毫米厚硅PU地面合价218110.37元,围网安装费合价2382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原、被告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工程竣工后,因被告的施工不符合合同约定,原告需要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整改,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整改施工款及围网安装款,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第三条约定因乙方原因未能按照合同日期交竣工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交竣工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照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30日仍不能交竣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签约合同价款的30%比例支付违约金,造成发包方损失的还应当予以赔偿。因甲方原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影响施工进度,施工期限将顺延。合同履行期间,双方明知天气气候对施工的影响而不采取补救措施,以致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出现质量不达标、工期延误的后果,应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告赔偿款与原告未付款、预留质保金折抵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益动未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隆兴顺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施工及施工不合格部分工程款241930.37元(其中,原告北京隆兴顺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价款179894.8元,预留质保金14815.04元,折抵后被告天津益动未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赔偿76850.61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天津益动未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隆兴顺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96353.22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2元,鉴定费10000元,由原告北京隆兴顺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25元(已交纳5112元,尚欠18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被告天津益动未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由被告天津益动未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8187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