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隆兴顺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初587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北京***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302-18号。
法定代表人:崔志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大伟,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光强,北京市景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案外人):王辉,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
被告(案外人):***,女,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卉子,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北京通建合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东柳村双桥中路甲8号。
法定代表人:王辉。
原告北京***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辉、***、北京通建合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春香
审 判 员 潘 蓉
审 判 员 熊 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璇
书 记 员 张 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