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铜仁市农村公路建养一体化工程沿河项目部、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627民初2039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仁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仁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铜仁市农村公路建养一体化工程沿河项目部。
责任人:***。
住址:沿河县团结街道河东客运站对面。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环城东路192号。
被告:福建省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址:福建省永春县环城路150号二楼。
被告:***,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
被告:***,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第三人:沿河县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铜仁市农村公路建养一体化工程沿河项目部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