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1381执957号
申请人:宜昌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执行回转纠纷一案中,2024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宜昌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鄂1381执9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