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金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1381执957号 申请人:宜昌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执行回转纠纷一案中,2024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宜昌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鄂1381执9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