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25民初168号
原告:**,男,1968年3月5日出生,藏族,青海省循化县人,住本县。
被告:青海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半岛新家园地税小区6号楼3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祁生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海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国良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冶翛逸
书 记 员 韩应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