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无锡金正机械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男,196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锡山区鹅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机械装备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无锡金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张马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无锡金正机械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无锡金正机械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无锡金正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