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12民初15842号
原告:云南某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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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卫(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卫(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某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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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济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翁某某,男,汉族,1978年4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晨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晨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林某某,男,汉族,1968年12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薛某某,男,汉族,1971年9月5日生,户籍登记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9年12月16日生,户籍登记住址: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4年5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原告云南某某公司诉被告山东某某公司、翁某某、林某某、薛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云南某某公司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某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某某公司、翁某某、林某某、薛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某某公司撤回对诉被告山东某某公司、翁某某、林某某、薛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