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张X;山东泰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马XX;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12民初676号 本院于2024年3月4日对原告张X与被告马XX、山东泰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4)京0112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书第6页第21行和第22行之间增加“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马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