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811执保6142号
申请人:苏州鼎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NLL9D5X,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旺吴路44-46号4278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泰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266813272,住所地山东省济宁经济开发区嘉丰路东瑞祥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苏州鼎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泰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鲁0811民初1913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81902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