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25民初9063号之一
原告:宁波捷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迎恩路5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8044002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南方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路46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50315431686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捷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南方食品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宁波捷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捷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89元,减半收取4494.5元,保全费2920元,合计7414.5元,由宁波捷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