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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泉州市丰泽区西门包装用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民辖终9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丰泽区西门包装用品厂,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西门窑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1543103353。 主要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洲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花园E02幢南侧商店20-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57473445XD。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原审被告:福建泉州宏铨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南环路上村工业区5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5692784615。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5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原审被告:***,女,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原审被告:江西众生源城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栗县长平乡落星村马鞍岭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063472769K。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审被告:泉州市南方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1543168687。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原审被告:***,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原审被告:泉州市青锋五金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招联社区灯光路(火车西站宿舍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6943690472。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6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原审被告:***,女,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上诉人***、泉州市丰泽区西门包装用品厂因与被上诉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洲支行、原审被告福建泉州宏铨润滑油有限公司、***、***、江西众生源城镇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南方食品机械有限公司、***、***、泉州市青锋五金艺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丰泽区人民法院(2018)闽0503民初8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其住所地在泉州市鲤城区,本案应由该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泉州市丰泽区西门包装用品厂上诉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泉州市鲤城区,本案应由该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福建泉州宏铨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洲支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如有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按照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一、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于本案纠纷的管辖法院已作出书面约定。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洲支行作为贷款人,其住所地在泉州市丰泽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泉州市丰泽区西门包装用品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连小彬 审 判 员 张 黛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何淑婷 书 记 员 陈**龙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