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03财保11号
申请人:***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C区4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2647457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泉州市南方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泉州市丰泽区**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154316868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泉州市南方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以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可能,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为由,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对账单、对账回执单作为证据,要求对被申请人泉州市南方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保全财产的价值以749454元为限。申请人***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泉州市南方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泉州市农商行北峰支行,账号为9070××××2474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述财产保全价值以749454元为限。
本案保全费4267.2元,由申请人***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