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03民初9696号
原告:福建福达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晋江市磁灶镇延泽社区陶城东路26号C区13幢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0822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泉州市南方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15431686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泉州富时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池店镇百捷中央公园摩尔组团办公及商业部分1幢1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3106851488。
法定代表人:洪时代,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福建福达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南方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泉州富时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福建福达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福达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 琳